系统协同推进民族团结新法落地生根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7月1日施行,开启了中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新篇章。推动该法切实发挥强大的规范力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发挥制度优势、宣传引导、法治协同、监督评估四个方面协同推进。

  发挥大统战工作格局制度优势提升法律实施有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组织架构与工作机制是否顺畅。该法第4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规定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这是对中国多年来民族工作实践经验的制度化,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

  “党委统一领导”,强调的是党的领导地位。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事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只有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才能确保政治方向正确、政策协调一致。各级党委应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切实履行好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政治责任。

  “政府依法管理”,强调的是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履行民族事务管理职责。民族工作不仅是政治工作,更是大量的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教育事业、就业创业等各领域将法律的原则要求转化为具体的行政措施。

  “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和“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是工作机制中的关键环节。统战部门承担着联系各界人士、凝聚社会共识的重要职能,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当发挥跨领域、跨系统的沟通协调作用。而民族工作部门作为专门的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在政策执行、事务管理、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中恪尽职守。

  “各部门通力合作”要求组织、宣传、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等各部门都要主动对标法律,梳理本领域涉及民族团结进步的职责事项,积极履职、形成合力。与此同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也应被充分动员起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合力。

  加大宣传力度并确保宣传的准确性和统一性

  法律的生命力植根于社会共识,而社会共识的形成离不开精准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该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体系。

  从覆盖面上看,宣传工作不能仅限于张贴标语、发放手册等浅层形式,而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尤其要重视对边疆地区、城市社区的覆盖,这些地方往往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前沿阵地,也是法律需要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同时,要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和数字化传播手段,以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增强传播的到达率和感染力。

  覆盖面只是手段,准确性和统一性才是根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宣传工作的中心命题。在宣传中必须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讲清楚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大家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是大家庭中的平等成员。

  做好地方法规调整及相关法律体系的衔接

  任何一部新法律的施行都不是孤立的制度事件,而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一次结构性调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民族工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施行必然要求下位法和相关法律作出相应的协同调整。

  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应当对照该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系统清理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凡与该法精神不一致的,或者所依据的制度前提已经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凡该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地方尚缺乏配套操作细则的,要结合本地民族构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族事务治理的实际需求,抓紧研究制定配套规范,确保法律的原则规定能够落地,避免出现制度层面的真空或冲突。

  在国家法律体系层面,更需要关注该法与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设有专门的处罚条款,刑法也明确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以及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等罪名。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施行之后,涉及破坏民族团结的同一类行为可能同时触发多部法律的适用。这就需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各法的调整范围和适用条件,做好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和法律条款的恰当援引,确保法律适用上的统一与协调,避免选择性执法或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同时,这也提示立法机关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对相关法律中涉及民族事务的条款进行系统梳理和适度整合,以增强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在配套立法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始终处理好增进共同性与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关系。增进共同性,意味着要在国家法律统一的基础上,保障各族群众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共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也不得以民族身份为由在执法和司法中搞特殊化或选择性对待,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则要求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充分考虑各民族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生产方式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关怀和便利,使各族群众都能切实感受到国家法律的温度。

  构建多元监督格局做好法律落地成效评估

  实施的成效需要监督与评估来予以检验和推动。从监督层面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多种法定方式,全面了解法律实施的进展与成效,精准识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约束力的整改意见,督促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切实改进工作。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职人员在民族事务管理领域履职情况的监察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公益诉讼等制度渠道,对损害民族团结、侵害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形成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相互衔接、协同发力的多元监督格局。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各族群众反映问题和表达诉求的机制,使监督工作更加全面、更加贴近实际。

  从评估层面看,立法后评估是检验法律实施效果、推动法律不断完善的重要制度设计。建议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施行满一定周期后,开展独立、客观、科学的立法后评估。评估内容应当涵盖法律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和协调性等多个维度。尤其要重点关注法律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的实际成效,在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方面的制度贡献,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际推动作用。通过实证调查和数据分析,客观反映法律实施的真实状况,准确识别制度设计与实践需求之间的差距。评估成果应当成为后续法律修改完善和配套政策调整优化的重要依据,使这部法律始终能够回应时代需要,保持生机活力。

  周洪波(本文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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