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7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以法治形式固定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实践成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以经济学视角看,制定这部法律,本身是凝心聚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民族团结进步,既要凝聚人心,也要做实家底。这部法律专设“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一章,从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九条,回答了靠什么发展、为谁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抓住的正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物质根基。
促进型立法的激励相容逻辑
作为一部促进型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激励引导为主、辅之以必要约束,这与经济发展的规律是契合的。发展不能单靠强制命令,关键在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激励相容的格局,让政府、企业、社会和各族群众的努力尽可能同向发力。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还会降低投资的风险溢价,让长期资本更愿意进入民族地区,把发展潜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但促进不等于没有刚性。法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这“三个有利于”,就是任何经济社会政策都不可逾越的底线和必须校准的方向。约束性条款划定边界,倡导性条款释放动力,一硬一软,相互配合。这部法律还与乡村振兴促进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相互衔接,共同服务于各民族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也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制度依托。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物质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民族经济相依,是中华民族构建统一经济体的强大力量。”从历史看,各民族互通有无、互利共赢的经济联系源远流长,今天推动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把这种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升华为面向现代化的命运与共。
这里有两点要强调,一是缩小发展差距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把外部输血转化为内生造血。这背后也是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以协同发展增进共同性,以因地制宜尊重差异性。法律第三十二条特别强调“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正是抓住了关键,内生动力强了,发展才可持续。二是民族地区只有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才能实现共同繁荣发展,这一点尤须强调。法律第三十二条明确支持民族地区“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把地方的资源、生态、区位优势放到全国发展格局中统筹,才能盘活、走得远。离开国家发展大局孤立地谈民族地区发展,是走不通的。
如何让法条落进日常?关键是让团结可感可及。基础设施上,第三十五条要求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互联互通。路通了、网通了,人流、物流、资金流才能畅通。就业上,通过东西部劳务协作、家门口的产业园区,让各族群众端稳饭碗。产业上,第三十六条支持民族地区在优化产业链和供应链布局、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发挥作用。如,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用消费帮扶把好产品送进大市场。民生上,第三十七条要求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当一户牧民的牛羊、一位绣娘的手艺,能够顺畅进入全国大市场并带来稳定收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就不再是抽象概念,而成为各族群众的生活现实。
还要看到,民族地区大多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绿水青山本身就是宝贵的发展资源。第三十八条要求统筹优化各类空间布局,加强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导各族群众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未来要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用好生态补偿等工具,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让绿水青山真正成为各族群众增收的活水。当然,夯实物质基础不等于经济决定论。还要在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的同时,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让发展既厚了家底,也聚了人心。
以利益共同体夯实命运共同体
促进型法律要落地,单靠政府远远不够,市场主体是不可替代的一环。关键是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更好结合起来,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进而形成统一领导、各方协同、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让政府、市场、社会各就其位、协同发力。
政府长于搭台定向。我国长期实施的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本法第三十四条已将其作为帮扶协作机制予以法定化。这种机制实质上是党领导下有组织的中国式横向转移支付,通过制度化安排把发达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市场导向欠发达地区,体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这是许多国家想做却难以做到的。
企业长于行动增效。通过订单农业、股份合作、共建产业园等利益联结机制,把各族群众真正嵌入现代产业链和价值链,让他们在产业发展中分享增值收益。第三十六条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区域间产业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为市场主体深度参与提供了法律支撑。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基层社区,则是连接政策末梢与群众需求的毛细血管,能把宏观政策转化为微观行动。
归根到底,要用实实在在、摸得着的共同利益,把各族群众结成利益共同体,再以利益共同体夯实命运共同体。这需要在税收、产业、金融等政策上稳定预期、健全激励,让更多市场主体愿意把投资和岗位放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让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为各方算过账后的理性选择。第三十九条对兴边富民、稳边固边作出专门规定,把边境地区的发展与安全统筹起来,正是这种利益与责任相统一的延伸。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
面对外界的一些认知误区,最有力的回应是事实和发展成就。脱贫攻坚战中,民族地区3000多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28个人口较少民族整族脱贫,各民族同步迈进全面小康,基本公共服务日趋均衡可及。这些都是任何指责无法否认的成就。我国走的是一条以发展促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道路,它建立在经济相依、互利共赢的基础之上,与“中心—边缘”式的剥削叙事、简单的同化论有着本质区别。高校和研究机构更要发挥有组织科研优势,用学术语言把法律背后的制度逻辑和发展道理讲深讲透,牢牢把握理论话语权,主动宣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成就,澄清各种错误认识和模糊言论。把这套发展与团结良性互动的中国逻辑说明白,用各族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来说话,本身就是消除误解、赢得认同的最好方式。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部法律施行后,关键是把纸面上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和发展动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对各级政府而言,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尺校准政策,在规划、财政、产业等具体工作中把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落到实处。对市场主体而言,要从中读出稳定的政策预期和广阔的市场机遇,把目光投向民族地区这片大有可为的天地。对全社会而言,则要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在日益紧密的经济交往里,自然而然地增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的利益越扎越深,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基础就越坚实,民族团结进步也就有了最深厚持久的根基。这部法律既是一部凝聚人心的团结法,也是一部夯实家底的发展法,它把以发展促团结、以团结保发展的中国智慧,落成了可操作、可预期、能持续的法治安排。
张春敏(本文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教务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